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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23 信息来源: 合作指导处 责任编辑: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根据《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十二五”发展规划》,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按照《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和部署,自2011年起,每年在全系统评选和表彰100家在规范化管理、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市场化对接等方面达到示范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到2015年,全省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到1000家,并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引领和带动全省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范围

  由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的农产品类专业合作社、农资类专业合作社、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属考核范围。农产品类专业合作社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农机、技术服务等专业合作社;农资类专业合作社是指从事农资供应的专业合作社;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是指以日用消费品销售和农副产品购销为主,兼顾其他经营性和公益性服务,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多样化需求的基层服务组织,包括符合办社原则的农家店、综合服务社、社区服务中心和技术、服务、文化、住宅、信用、保险等类型的合作社。

  三、申报条件

  申报全省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产品类、农资类专业合作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工商登记满1年以上或在民政部门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满1年以上。

  (二)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所占股份比例达到15%以上。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建立章程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公示。农产品类、农资类专业合作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盈余返还制度,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情况良好。

  (四)农产品类、农资类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50户以上。

  (五)农产品类专业合作社年实现销售总额200万元以上,农资类专业合作社年实现销售总额400万元以上,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年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四、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本办法对农产品类专业合作社、农资类专业合作社、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按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分别进行量化评分,基本分为60分,满分100分,考核指标达到基本条件的,可获得基本分,并根据加分条件进行加分,达到满分不再加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见附表1、2、3。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农产品类专业合作社:经营总结、工商营业执照、章程和组织管理制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社员名册、经营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注册商标和产品质量认证证明复印件;

  2、农资类专业合作社:经营总结、工商营业执照、章程和组织管理制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社员名册、经营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3、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经营总结、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和组织管理制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员或较稳定购买对象名册、经营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4、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由县联社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和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统一向地级市联社申报,地级市联社负责组织考核初评,报省联社评定。

  县联社和地级市联社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地级市联社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并对考核初评结果负责。

  (三)考核时间:县联社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地级市联社于5月底前完成考核初评,省联社根据市联社考核的情况于6月进行考核评定。

  六、评定与管理

  (一)评定:省联社根据综合评分情况评定100家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其中农产品类专业合作社占评定总数的50%以上。省联社将对评定的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授予“×年度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牌匾,通报表彰。

  对发生不依法经营、不照章纳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经营欺诈行为、损害社员权益事件的专业合作社和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在未得到有效处理之前不能申报考评。

  (二)管理:对2011年度起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资格的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考评。对2006-2010年度被认定为“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示范专业合作社”的专业合作社和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按照本办法分批进行复核考评,2006-2007年度的将于2012年进行复核考评,2008-2009年度的将于2013年进行复核考评,2010年度的将于2014年进行复核考评。复核考评按本办法的考核指标评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条件且考核评分达到复核当年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核评分平均水平的,继续认定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否则取消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七、附则

  (一)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本办法,制订认定市级或县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考核办法。

  (二)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由永利娱乐场(中国)官方网站 负责。

  (三)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类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核指标和评分表

  附表2: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类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核指标和评分表

  附表3: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示范社考核指标和评分表

 

附件下载:

指标类别 农产品类.doc


农资类 考核指标.doc


指标类别 服务社类.doc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