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部分地区政府把农资经营归口供销社管理。对此,我们的看法是农资经营管理应当依法依规。首先,国家已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许可作出了规定。2009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已明确指出,“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种子则按照我国《种子法》规定,由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核与核发。至于农药经营,目前主要依照2001年11月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等七种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与化肥不同,农药是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优劣、毒性强弱以及使用方法是否适当,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农药的经营管理又不能完全依赖市场竞争机制去调节规范。之前曾经有其他省份完全放开农药经营市场,结果导致市场缺乏监管,经营者素质和商品质量参差不齐,酿成“毒豇豆”等恶性事件,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在考虑是否放开对农药流通企业的限制前,必须先考虑农药商品的质量安全能否得到保证。 鉴于上述理由,部分农资市场秩序较混乱的地区,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于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有效整顿、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的考虑,在一定时间内把农药经营归口供销社、农业等部门管理,是可以理解的。当然,要更好地规范农药流通市场,单靠行政力量推动是不够的,在保证农药商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还是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办法,引导市场规范经营,合理竞争。 (2)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有些基层供销社逐渐丧失农资经营的竞争力,把农资经营业务承包给系统外经营者,从中收取“挂靠费”。对此,省联社的态度是坚决反对的。做好农资经营服务,既是供销社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赋予供销社的重要责任。放弃供销社自身的农资经营业务,把农资经营业务承包给系统外经营者,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从中牟取“挂靠费”,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有负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厚望。现在系统上下齐心建设现代农资经营服务网络,不是搞承包、搞挂靠,建设的目的是切实增强供销社系统的农资经营服务实力,主要是新建、升级和改造一批按现代经营业态运作的大型农资物流基地、区域农资配送中心和农资直营门店。同时,将遵循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要求,发展一批有实力、有水平的农资加盟门店。通过大力推动省、市、县联合发展,并积极争取和用好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政策和资金,扶持农资经营基础薄弱的地区增强自身经营竞争力,重新参与和发展农资经营服务业务,真正承担起“做好农资供应,保证农资质量,推动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任。